第16章 没有“仇”的仇杀!1996年大竹县人和乡“1·21”凶杀案
199年1月21日下午5点钟,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和乡(2016年,人和乡撤乡建人和镇)斗立村11组村民陈昌富自外面回家,发现住屋的门大敞着,妻子游和碧躺在水缸旁,满脸血迹,周身是伤,已气绝身亡。陈昌富惊愕之余,悲痛欲绝。闻讯赶来的邻居们急忙到乡政府报案。
一个小时以后,县公安局刑警队和杨家区派出所的干警来到陈家,对现场初步勘察后封存守候,对周围群众进行广泛调查询问。
次日上午,县公安局的技侦人员在达县地区公安处技侦人员的指导下,对现场进行了详尽的勘察,对尸体做了仔细检验。
人和乡斗笠村11组地处人和乡、余家乡、竹北乡的结合部,与这三个乡镇都是等距离——10里路,显得有些偏僻。陈昌富的家距他大哥陈昌友约10米,距大院50米,而与斗立村小学相距最远也不过百米。陈昌富家的房屋坐东朝西,是一座3间砖木结构的平瓦房。房屋南侧有一偏房为灶屋。房前是农田,其余三面都被郁郁葱葱的竹林和绿油油的菜地所环绕。
3间房屋和灶屋的门窗完好,没有撬压迹痕。房屋内部大面积被翻动,箱子、柜子和床铺被翻腾得凌乱不堪。灶屋的墙壁上喷有大量血迹。从水缸内提取了把沾有血迹和毛发的篾刀。灶房外面的菜地上有两排凌乱不堪的脚印,在去余家乡的小路上消失。
游和碧,女,33岁,身体健壮。尸检表明,游和碧的头部、面部、颈部及双手遭钝器砍伤共8处,身体的其他部位没有伤害。头顶部粉碎性骨折,伤口为15-38厘米。因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大失血休克死亡。
游和碧全家口人,两个女儿都在乡里学校读,中午不回家。丈夫陈昌富早饭后就到杨家乡赶场,直到下午回家才发现妻子死亡。
据陈昌富称,家中没有存放现金,经清点也没有丢失其他财物。与他家居住最近的大哥陈昌友长期在外做生意,大嫂当天去走亲戚,侄儿陈闯闯早饭后上坡去干活儿。
据他讲,早上离家时看见叔叔家的灶屋门是关着的,中午一点回家吃饭,则见灶屋门已经打开。他以为叔叔家里有人也就没有在意。
发案当天细雨蒙蒙,又临近春节,大院的人都在忙着自己家里的事,很少有人外出活动,没有发现可疑的情况和可疑人员。
村小学的师生因临近期末考试,都在集中精力复习功课,也没有异常情况。
只是与余家乡交界处有两个农民介绍说,在吃午饭时,曾看见两个年轻人从陈昌富家的方向走来,又朝着余家乡的方向慌忙走去。
现场勘察刚刚结束,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急急忙忙找到技侦人员,说他家的后门也发现了问题,经勘察果然发现他家后门的木砖松动,四周的灰块脱落,木砖上有新鲜的撬压痕迹。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与游和碧被害有无联系?这一情况又给案件增加了一个新的问号。
由县局和派出所20多名干警组成的专案组,在简陋的村办公室里针对已经掌握的情况对案情进行了初步分析认定:
1、发案时间应为21日早饭后至下午一点以前;
2、作案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3、杀人过程应是罪犯正常进入陈昌富家,没有携带作案工具。死者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罪犯用她家的篾刀将其杀害。这说明罪犯原无杀人准备,而是因某种原因临时产生了作案恶念;
、对于案件的性质大家纷纭不一。
因为,游和碧相貌平平,作风正派,人品很好,勤俭持家。应排除情杀。在这个大前提下,一部分侦查人员认为,罪犯穷凶极恶,对被害人怀有深仇大恨,所以连砍数十刀才肯罢休。
而另一部分侦查人员则认为,罪犯对屋内进行了大面积的翻动,想找钱财。又加上死者的大伯哥陈昌友此前曾两次被盗3000多元,发案当天他家的后门又被撬动,罪犯依旧打算盗窃钱财。由此推断进入陈昌友、陈昌富兄弟两家的可能为同一个人。极有可能是游和碧发现了罪犯的盗窃行径而惨遭杀害。
两种意见都有道理,所以指挥员决定暂不考虑定性问题,随着调查工作的深入,更多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后,再作进一步研究。接着对罪犯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初步划定:
a、具有作案时间;
行为不端,素有盗窃恶习;
、与陈家存有矛盾;
d、案发后衣裤上沾有血迹,且有异常表现。
根据上述意见专案组决定在人和乡、余家乡、竹北乡范围内,开展“地毯”式的调查访问,从中发现具备作案条件的可疑对象。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人马重点调查与死者家曾有过矛盾的人和事,以便从中发现可疑线索。结果了解到陈昌富为人直率,性格开朗,争强好胜。往往为一些生活琐事与人争长论短。可闹过去以后又和好如初,他不曾与谁结过仇。只有一件小事他至今耿耿于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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